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定范围内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西江都市报 2018-02-13 15:51 大字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防治环境污染,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梧州市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的时间和区域

(一)禁止时间:自发布通告之日起。

(二)禁止区域

万秀区:东至云龙桥与紫竹大桥连线,西至日化路、龙山路向北延至舜帝大道(外环路),南至火山路和高旺路,北至舜帝大道(外环路)。

长洲区:东至日化路、龙山路向北延至舜帝大道(外环路),西至玫瑰湖公园西侧(三龙东一路)延至竹湾路以西500米连线及机场路,南至浔江外江南岸,北至龙腾路与舜帝大道连线(外环路)。

龙圩区:东至苍海湖西岸延至浔江外江南岸,西至梧州南站对出,南至高铁沿线,北至浔江外江南岸。

以上禁止区域参见附图。

(三)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车站、码头、机场、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水利设施、风景名胜区、公园、城市广场、集贸市场、步行街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或区域。

二、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

(一)在禁止销售和燃放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及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二)在本通告规定的禁止销售和燃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确保安全,服从执法人员管理,不得影响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并及时清除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

(三)在禁止销售和燃放区域外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到合法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四)严禁违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设摊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购买非法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万秀区政府、长洲区政府、龙圩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做好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三、举报方式及处罚规定

(一)市民应当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公安局110、安全监管局12350、工商局12315)。

(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安全监管、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将依法查处。在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由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梧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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