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个人: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自治区港澳办 自治区台办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2号)的要求,我中心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梧州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梧州市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二、同等享有权利。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梧州市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特此通知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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