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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立法,以良法推动善治

梧州日报 2018-01-22 09:34 大字

立法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在启动立法程序之时,必须慎重行事,做到权责统一,毕竟,把客观存在的地方制定规则的行为拉上法律层面,使之合法化、制度化与规范化,其过程必须合法、流程必须严谨、文稿必须精炼、内容必须具备可操作性。

俗话说: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梧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市政府1号令”)于2017年12月4日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1月15日起,该规定正式施行。这是梧州市政府的首部规章,是专门规范政府立法行为的法律文件。

以往,大多设区的市尚无地方立法权,对于经济社会的管理手段主要是通过制定和执行政府规范性文件,随意性突出、临时性明显。梧州市从2015年8月1日起,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两年多来,梧州市有效地开展了地方政府立法的各项工作,完成了《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起草,对一些改革所需、民生关注的立法项目也进行了积极的调研和起草。

这一次“市政府1号令”的实施,对于梧州市通过地方立法来有针对性地进行系统谋划、顶层设计和综合配套,正确引领和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立法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在启动立法程序之时,必须慎重行事,做到权责统一,毕竟,把客观存在的地方制定规则的行为拉上法律层面,使之合法化、制度化与规范化,其过程必须合法、流程必须严谨、文稿必须精炼、内容必须具备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我们所立的法,才能为实现梧州市的良法善治夯实法治基础,遏制政府权力的“任性”,切实提高依法治市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开创法治政府建设的新局面。

首先,应当坚持“成熟的先立、急需的先立”。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梧州市的立法权限为三个方面,分别是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因此,应该认真对这三个方面的事项进行梳理,合理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用足用好有限的立法资源,逐步填补立法空白的同时,防止“为立法而立法”,避免出现只求数量多、面子好看,而不顾忌实际需要的现象,从而提高立法的精细化水平。

其次,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法律法规与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一旦出现不符合实际情况,或者说与民相违背的法律法规,很容易对群众利益造成影响,甚至是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因此,有关部门在启动立法程序时,对于立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之处,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协商,最大限度地汇聚民意、凝聚共识、集聚智慧,使立法如实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

再者,应当避免出现“顾小利损大局”的情况。一般来说,有些法律法规的立法会出现一个突出的问题,那就是起草部门考虑本部门的职权和工作便利比较多,往往带有部门色彩,企图通过立法来使确保本部门“责小权大”。因此,对由政府等有关部门牵头起草的法规草案,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提前介入,在工作思路、工作方向和一些重大问题上加以指导,尽可能听取和协调各方不同意见,避免起草工作出现反复和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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