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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第一种形态”精准“防病治病”

梧州日报 2018-01-01 09:12 大字

田一月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法。据统计,2017年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4063起(次)。其中,“第一种形态”2407起(次),占比59.2%;“第二种形态”1527起(次),占比37.6%,;“第三种形态”68起(次),占比1.7%;“第四种形态”61起(次),占比1.5%。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是基础,也是关键。

日前,市委正式出台《梧州市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和《梧州市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试行)》,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主要是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众所周知,小病不治,拖下去就有可能成为大病;小错不纠正,发展下去就有可能铸成大错。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就是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严”字当头,防微杜渐,防“大病”于未萌,让党员干部时刻绷着一根廉洁的弦,防止精神沦陷、“自己扳倒自己”。这一做法既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腐败,也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是新形势下加强廉政教育和党内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

因此,《梧州市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试行)》明确提出,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新任提拔干部必谈、有信访举报必谈、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谈、干部年终考核反馈必谈,坚持小过即问、小错即纠,敢于揭短亮丑,防止党员干部的“小毛病”拖成“大问题”,体现严管就是厚爱。

一方面,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在约谈相关人员时,要既用纪律尺子衡量、又用高标准引领,既讲问题、又提希望,既谈清谈透问题、又鼓励放下思想包袱,真正触及被约谈人的思想和灵魂,以达到口服、心服、信服的效果。

另一方面,纪检监察部门也应当练就“千里眼”、“顺风耳”,广泛而深入地了解党员干部的情况,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思维方式,发现问题即使是“小节”,也要盯住不放,一查到底,发扬“啄木鸟精神”。

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作为党员干部个人,如果在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后,评教育仁至义尽了,再不听,依然不收手、不纠正,那么,就要自己承担后果。

唯有此,才能让全体党员干部意识到:党纪是不可触碰的红线!

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就是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严”字当头,防微杜渐,防“大病”于未萌,让党员干部时刻绷着一根廉洁的弦,防止精神沦陷、“自己扳倒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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