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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市委出台实施办法及细则明确职责规范程序

梧州日报 2017-12-26 12:16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杨苑君通讯员 李智聪)日前,市委正式出台《梧州市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和《梧州市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试行)》,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据悉,《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细则》共六章二十六条。《办法》主要从整体上对“第一种形态”的运用作出规定,《细则》主要是从操作上对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细化、量化,明晰“治未病”“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四道防线。《办法》明确了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责,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委员(党组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纪检机关在党内监督中负专责,向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党的各级组织要加强职责范围内的党内监督工作。《细则》规定“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形有提醒谈话、函询、诫勉、责令召开民主生活会、通报等,同时明确纪律要求,不得以谈话代替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审查,不得借谈话泄漏不宜谈、不能谈的内容,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细则》之细体现在条文之中,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新任提拔干部必谈、有信访举报必谈、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谈、干部年终考核反馈必谈,坚持小过即问、小错即纠,敢于“揭短亮丑”,防止党员干部的“小毛病”拖成“大问题”,体现严管就是厚爱。对不听取谈话建议,不主动、不及时开展谈话的,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使履行“一岗双责”有了实实在在的抓手。

据统计,今年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4063起(次)。其中,第一种形态2407起(次),占比59.2%;第二种形态1527起(次),占比37.6%,;第三种形态68起(次),占比1.7%;第四种形态61起(次),占比1.5%。

《办法》和《细则》的实施,将强化“不敢”的威慑,扎牢“不能”的笼子,培育“不想”的自觉,成为落实监督执纪的有力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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