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土地补偿费该如何分配?

梧州日报 2021-02-03 06:58 大字

调解会现场

【案情】

去年11月份,蒙山县蒙山镇某村某生产小组获得一笔征地补偿费47万元,生产小组内多次召开会议讨论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但是由于意见不一,始终无法达成分配方案,群众迟迟得不到补偿,意见非常大,情绪也逐渐激动,矛盾一触即发。

近日,该生产组组长和代表找到蒙山县蒙山镇司法所请求帮助。司法所所长在问清楚情况后,即与组长、代表确定当天晚上召开生产组户主、代表会议,司法所派员参加会议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协调和调解服务。

经了解,该生产组群众主要对两类人群是否可以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持不同意见。一类是户口不在本生产组,但在本生产组内仍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一类是已出嫁但是户口及承包经营权仍在本生产组的人。

经过调解员的反复说理讲法,参会的户主、代表最终达成了一致的分配方案:原有承包土地在被征范围的,按各户实量面积分配给各户共约14.6万元,剩余的32.4万元中,一半按现有户口总人口平均分配,一半按有承包经营权的总人口平均分配。至此,涉及一个生产组50多户的总额47万元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在爆发前得以圆满解决,村民的和谐关系也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释法】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请求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条件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是否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司法实践,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否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口;二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三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结合上述两类人群的具体情况,第一类人虽然没有户口在本生产组,但是长期居住、生活在本生产组,其主要生活来源是依靠本生产组的土地,故可以考虑予以分配;第二类人多为出嫁女,这部分人虽然已出嫁,但是其承包经营权仍在本生产组,主要生活来源也是依靠本生产组的土地,故也可以考虑予以分配。

2.综合各户主、代表意见,可以考虑将征地补偿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按现有户口的人平均分配,另一部分按有承包经营权的总人口平均分配,这样可以兼顾各方利益,也较公平合理。

(稿件和图片由蒙山县司法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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