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卖房后反悔 被判返定金赔损失

南国早报 2020-01-07 14:02 大字

南国早报记者王斯通讯员王荣

两年前,蒙山县人陆某以近104万元的价格,购买南宁安某夫妇的一套住房。安某收下定金后却反悔。安妻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均被驳回。因合同迟迟不能履行,陆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2019年12月底,南宁市良庆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安某除了双倍返还陆某定金外,还要赔偿陆某房屋差价损失38.8万余元等。

1卖家签约后反悔其妻还状告买家

2017年7月,陆某看中安某夫妇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银沙大道某小区的一套17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当年7月19日,陆某、安某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陆某以总价1039998元,购买安某夫妇的该套房屋。双方还约定了剩余房款的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房产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其他约定”栏手写:“卖方承诺出售该房产,已征得共有人莫某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签约当天,陆某支付定金49998元。次日,安某将房屋交付给陆某。可没过几天,安某向陆某的父亲发短信表示不同意卖房,要求协商解决退房、退款事宜。

双方协商不下,2017年11月17日,安某的妻子莫某将安某、陆某等告上良庆区法院,称对于该房屋买卖她并不知情,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了她的利益,要求主张该合约无效。2018年2月7日,良庆区法院判决驳回莫某的诉讼请求,莫某不服上诉,2018年12月25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月,安某与莫某协议离婚,该房屋变更登记为安某单独所有。当月,莫某搬离了该房屋。

2买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耽搁了一年半,南宁的房价不断上涨,安某想涨价,而陆某觉得自己很冤。2019年4月,陆某将安某及某房产中介公司一起告上良庆区法院,要求安某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63万余元,以及房屋中介费、律师费等。

安某则认为,房屋不能交易,错不在他。这是因为房屋共有人莫某提起诉讼而暂时中止履行,陆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陆某主张的高额经济损失与合同约定不符,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3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卖家违约需赔偿

法院认为,安某收取定金后,须配合陆某办理按揭贷款,但其未履行该义务。安某作为出卖方负有审查自身是否有权出售房屋的首要责任,他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房屋,导致莫某提起确认合同效力之诉,造成了合同履行的障碍。安某在确认合同效力一案诉讼中,亦表明自己拒绝履行合同。由此,安某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安某以案外人提起的诉讼掩盖其违约行为,法院不予采信。

安某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应根据约定向陆某双倍返还定金99996元,并赔偿陆某已支付的中介费、律师费3万余元。该房屋经法院委托评估鉴定后,2019年6月24日的价格为1478400元。

法院认为,受南宁市区2017年以来的房价上涨因素影响,陆某以相同的价格在相同地段已购买不到相同品质的房屋,该房价差额438402元(经评估的诉讼时房价1478400元减去合同约定房价1039998元)为陆某可得的履行利益,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规定,陆某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同时,主张损失赔偿,但两者总和不应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

据此,法院判决,安某除了双倍返还定金,担负中介费、律师费外,还应向陆某赔偿房屋差价损失3884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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