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期徒刑到假释,前景本是光明社区服刑屡犯事 陈某再入铁窗

桂林日报 2018-11-09 10:19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陶戊绍)荔浦市青山镇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没有好好珍惜在社区服刑的机会,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撤销假释。2018年10月,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荔浦市司法局协助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收监关押。

2002年10月,陈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劳动,监狱方面因此多次提出减刑建议。经法院裁定,于2005年8月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之后陈某又多次得到依法减刑。2015年2月16日经市中院裁定,对罪犯陈某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改为3年(假释考验期限从2015年2月16日至2018年10月26日止)。2015年2月,陈某自行到荔浦市司法局青山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2018年5月3日,青山司法所组织全部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学习,陈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且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为此荔浦市司法局给予其第一次警告。2018年5月15日,荔浦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股通知其5月16日到司法局报到,陈某拒绝报到并在电话中辱骂工作人员,荔浦市司法局给予第二次警告。2018年5月23日,荔浦市司法局副局长、局长助理与荔浦市检察院监所科领导在司法所工作人员陪同下一起到陈某家里走访。陈某态度恶劣,情绪激动,扬言要把全部人杀光,荔浦市司法局给予其第三次警告。2018年6月11日,荔浦市司法局局长带领分管副局长和社矫股长买来油和米,到陈某家里走访慰问,陈某情绪非常激动,将工作人员赶出家门。2018年6月23日,陈某未经批准擅自越界到梧州市蒙山县,荔浦市司法局给予其第四次警告。2018年9月19日,陈某在荔城镇荔柳路碧桂花园2栋2单元车库内盗窃汽油,被荔浦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综上,陈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最后,荔浦市司法局向桂林市司法局汇报情况,由桂林市司法局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陈某的假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一、撤销本院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桂市刑第402号对罪犯陈某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

二、对罪犯陈某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三年八个月零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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