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生从架床跌落受伤 经法援中心帮助获得赔偿

西江都市报 2018-09-30 15:06 大字

本报讯 蒙山县某中学的住宿学生何某俊晚上在学校睡觉时,从宿舍架床上跌落受伤,经鉴定为右眼外伤遗留右眼视神经萎缩、右眼盲目3级,属于九级伤残。在蒙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李中禄的帮助下,何某俊获得赔偿款逾5万元。

2017年1月4日晚上睡觉时,何某俊从学校宿舍架床二层跌落,后送至蒙山县中医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何某俊当日21时被转送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于2017年1月10日出院。

2017年8月1日,经桂林市正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援人何某俊本次右眼外伤遗留右眼视神经萎缩、右眼盲目3级,属于九级伤残。为维护合法权益,何某俊法定监护人李某玲向蒙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由于何某俊是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蒙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何某俊递交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后,指派蒙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李中禄为其代理诉讼。

李中禄接到指派后看望了受援人何某俊,并向其了解案发时的具体情况。随后,李中禄还去到案发地对学生宿舍架床进行丈量,协助何某俊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为其书写代理词。

针对本案,李中禄提出,受援人何某俊在就读学校晚上睡觉过程中,从宿舍架床二层跌落、受伤致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受援人何某俊主张的各项损失合计88679.07元,有受援人提供的疾病证明书、住院收费票据等为证,依法可以认定;受援人睡觉的架床,不符合教育部、卫生部《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的规定,受援人就读学校存在过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造成学生损害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经蒙山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蒙山县某中学、何某俊和蒙山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三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蒙山县某中学于2018年8月30日前支付给何某俊赔偿款54383.26元;何某俊于2018年8月30日前返还3318.17元给第三人蒙山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李通韦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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