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助力调解,促老人老有所养

梧州日报 2018-08-01 09:10 大字

【案情】

77岁的孟艳与丈夫张某胜共育有三儿一女,即大儿子张某坤、二儿子张某森、小儿子张某海、女儿张某锋。张某胜于2004年去世,留下孟艳独自生活,三个儿子对孟艳的赡养问题互相推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老人老无所依。2017年2月28日,在家族亲属主持下,就赡养问题达成约定,但是三个儿子并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老人无奈之下到蒙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起诉至法院以解决其赡养问题。

2017年6月19日,蒙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老年人孟艳的法律援助申请表及证据材料,经审查符合提供法律援助条件,即刻指派蒙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李中禄承办此案。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前往老人所在的村委会了解案情,到孟艳家中认真听取老人陈述其日常生活状况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并宽慰老人的情绪。

子女对老人的赡养问题相互推诿,导致老人晚年生活得不到保障;老人若生病,医疗也得不到保障。这两个问题并不是法院判决就能够得到妥善解决的。承办人了解情况后,认为通过调解形式解决该问题是最好的方式。

承办律师多次找老人的三个子女协商,但是他们都不配合。无奈之下承办律师代为起诉至人民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和律师的耐心调解,老人和子女终于自愿达成协议,即:一、二儿子自愿提供房间和厨房给老人居住、生活;二、三个儿子自愿在每月1日前,各支付生活费200元给老人,直至老人百年归寿;三、孟艳日后的医疗费用, 由三个儿子自愿平均负担;四、老人的责任田使用及收益(租金或者征地补偿款)归老人,子女不得侵占。

【律师点评】

赡养纠纷是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类型中所占比重最大。这其中有子女不愿意赡养老人的原因,有些也有老人因为年轻时候犯错或性格古怪等的因素。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文中为化名)

(郭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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