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说法 七旬老人两次被离婚,法律援助来帮忙

梧州日报 2018-08-01 09:09 大字

【案情】

家住蒙山县的村民杨英(老年人,妇女,75岁)与黄爱国于2001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认恋爱关系,2001年10月17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感情良好。2017年2月,黄爱国与杨英因为经济问题发生争吵,离开老家到县城跟随儿子共同生活。2017年4月21日,黄爱国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杨英突然接到法院传票,犹如晴天霹雳,杨英和黄爱国均属再婚,未生育共同子女,杨英认为婚后其在黄爱国家中生活了十多年,照顾黄爱国年迈的母亲,抚养黄爱国子女长大并成家立业,夫妻二人的感情是非常好的,不同意离婚。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英向蒙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由于杨英是老年人、妇女,家庭生活困难,蒙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其申请后,指派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的罗茜律师为其代理诉讼。罗茜律师接到指派后,认真听取杨英讲述其与黄爱国的感情经历以及日常生活状况,并到所在村委了解黄爱国与杨英的家庭情况。罗茜律师了解到:一、杨英与黄爱国登记结婚后,杨英在黄爱国家务农种养,照顾黄爱国瘫痪在床的母亲,抚养黄爱国未成年的子女,夫妻感情和睦,经过多年共同生活,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虽然近两三年来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不过是因为未能及时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感情破裂的地步。二、杨英婚后,一直在黄爱国家种生姜、种田及养猪等,有一定经济收益,且每年还有田地出租的租金收入,此外,黄爱国是退休工人,每个月有稳定的退休工资收入,婚后,双方还共同添置了电冰箱、电视机、洗衣机、消毒柜及落地扇等家用电器,应当有夫妻共同财产。三、杨英虽有养老金,但因其已年老体弱,同时身患类风湿、颈椎增生等多种疾病,每个月除了日常生活开支,还有医药费需要支付,生活的确困难。

本案在开庭时,罗茜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代理意见:一、杨英与黄爱国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法院应当不准予离婚;二、若黄爱国一定要离婚,双方婚姻期间的共同收入及财产依法应当共同分割;三、杨英年老体弱生活困难,黄爱国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2017年6月26日蒙山县人民法院采取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不准许黄爱国与杨英离婚。

判决不准许离婚后黄爱国仍不和杨英共同生活。2018年1月,黄爱国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蒙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再次受理了杨英的法律援助申请。

2018年3月8日,蒙山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不成,经开庭审理判决如下:一、准予杨英与黄爱国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冰箱一台、消毒柜一台归黄爱国所有,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落地扇一台归杨英所有。三、黄爱国给其坐落在某村的泥砖瓦木结构房一间给杨英居住。四、黄爱国在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一次性付给杨英经济帮助30000元。

【律师点评】

近年来,老年人离婚率呈上升的趋势,而且多为退休期碰到离婚期。因此,建议老人一是要珍惜老伴,二是要适当调整相处模式,三是培养共同的兴趣爱好,四是多共同参与户外活动。此外,子女和社区(村委)也应多关心老年人的生活和心理动态,在老人遇到问题时,应及时调解。对于那些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法院应该慎重判决离婚。

回到本案,法律援助律师不仅用从“情”字做文章,还应用专业知识为杨英挽回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和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规定,双方婚姻期间的共同收入及财产依法应当共同分割。同时,考虑到杨英年老体弱生活困难,黄爱国应当给予杨英适当帮助。(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潘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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