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一男子偷盗鸡猪获刑 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西江都市报 2021-05-18 06:32 大字

本报讯近日,岑溪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罪案件,依法判处五年内再故意犯罪的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1月4日深夜,梁某某驾驶自有摩托车到岑溪市梨木镇某村黄某某、何某某的鸡栏和严某某的猪栏,分别盗走公鸡5只、母鸡3只、小猪2头,涉案金额约2100元。当“收获颇丰”的梁某某准备将猪、鸡装车时被村民发现,惊慌不已的梁某某当即将摩托车和赃物丢弃后逃跑。

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梁某某的摩托车扣押,并将其盗取的猪、鸡发还给村民。同月19日,自以为风头已过的梁某某在岑溪市区被民警抓获。归案后,梁某某如实供述其偷鸡偷猪的事实。

岑溪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梁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梁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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