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赠人财物可索回吗? 梧州市两级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本报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取得方应予以返还。李某在婚内出轨,向第三者赠与巨额财物,刘某得知此事后与李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将第三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及支付相应利息。经梧州市两级法院审理,日前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有了最终结果。
婚内出轨
向第三者赠与财物
2005年7月,刘某与李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的孩子出生。2018年5月,李某与杨谋相识,不久便发展成情人关系并同居。婚内出轨后,李某陆续向杨某及其亲友赠与财物。
2019年,刘某发现李某出轨。同年7月30日,因多番挽回未果,刘某与李某在岑溪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后,李某继续向杨某赠与财物。刘某得知李某在离婚前后多次向杨某及其亲友赠送财物后,几经周转找到杨某,要求返还财物,均未果。
离婚之后
前妻起诉要求返还
2020年5月21日,刘某以杨某为被告、李某为第三人诉至岑溪市人民法院,要求杨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63万余元,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利息。
刘某说,杨某与李某相识之时,明知其与李某是夫妻关系,但仍然与李某同居生活,最终导致其与李某婚姻关系破裂。李某在没有经过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共计63万余元赠与杨某。李某的行为,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及公序良俗,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杨某应当予以返还。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刘某向法院提交了李某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证实李某向杨某转账的事实。同时,刘某还向法院提交了木班组分包合同、工程分项作业责任书、劳务分包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李某离婚后的大部分收入均是夫妻离婚之前的工程款,李某离婚后支付给杨某的款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杨某辩称,刘某与李某已离婚,双方财产共有关系终止。在她与李某交往期间,李某的转账往来款是对其个人的财产处置,也是双方的经济往来,她没有侵害刘某的财产权益,且李某刻意隐瞒已婚事实,她对此毫不知情。在李某离婚后,她与李某在一起支出了相应的款项,她与李某的转账来往款有部分是二人共同开支,她还帮李某照顾过儿子。假如法院认定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转款给她的行为无效,刘某也只能请求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的一半财产权益。李某将个人财产赠给她,是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刘某要求她返还,没有法律依据。
李某则称,假如法院判决杨某向他返还涉案款,他同意将此款给刘某。
法院判决
返还22.02万元
岑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刘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基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擅自将刘某与他的夫妻共有财产赠与杨某,且赠与财产金额巨大,该赠与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认定无效。虽然刘某与李某已离婚,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刘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刘某作为与李某财产的共有权人,诉请要求杨某返还婚姻存续期间全部赠与财产,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指出,在刘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实际收到李某赠与现金共计28.52万元。由于杨某已向李某归还小轿车,原购买该车所用6.5万元应当从中予以扣减,杨某应当返还22.02万元给刘某及李某。
此外,刘某主张杨某返还李某转账给杨某同胞姐姐杨某某14万元,对此,法院认为,虽然此款属于刘某与李某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但是杨某否认。现因刘某目前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杨某实际收到该款,其要求杨某返还此款,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刘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另行主张杨某某返还。
关于刘某主张杨某返还李某于离婚后全部赠与钱物,法院指出,虽然李某于离婚后继续赠与钱物给杨某,但由于刘某目前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李某赠与钱物是刘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向杨某赠与28.52万元的行为无效;杨某应返还李某赠与的22.02万元给刘某和李某;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请。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久前,梧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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