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六合彩”形式组织赌博 三名女子犯赌博罪被判获刑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

西江都市报 2021-01-21 16:34 大字

本报讯1月12日,岑溪市法院宣判了一起赌博犯罪案件。三名女子接受“码民”的赌博投注,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2018年1月份以来,唐某、甘某在岑溪市岑城镇,以“六合彩”开出的号码作为中奖号码,接受参赌人员现金或微信转账支付方式投注,然后报给上家霍某,并在开奖后进行赔付,每期收受赌民投注金额不等。唐某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后报给霍某的赌资为69116元,甘某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后报给霍某的赌资为130960元。在与甘某进行“合伙经营”的同时,唐某还自2017年6月起开展“一对一服务”,单独收受参赌人员黄某的“六合彩”投注,并进行赔付,至案发唐某收受黄某的赌资为197732元,获利65085元。

法院另查明,霍某于2017年12月份开始至案发时,收取“六合彩”投注共获利98636元,甘某收取六合彩获取报酬5000元。

岑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霍某、唐某、甘某以营利为目的,以“六合彩”形式,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均达5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赌博罪。据三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岑溪市依法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霍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对三人赌博所获利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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