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但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法院对一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作出一审宣判

西江都市报 2020-12-27 06:32 大字

本报讯 12月11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黄某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2日,岑溪市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黄某平、李某梅应赔偿7016元给黄某宇,并支付受理费25元和价格评估费1000元。然而,黄某平、李某梅在签收该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拒不履行该案义务,也没有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因黄某平有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今年8月20日,法院对黄某平作出拘留十五日并罚款5000元的决定。法院查明,被告人黄某平出租其位于岑溪市安平镇的房屋,从2019年10月1日起每月收取租金1000元;黄某平名下有房屋、车辆,有履行还款能力。被告人黄某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事实。10月14日,黄某平履行了上述付款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黄某平是初犯,以及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将其置于社会上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黄某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刘志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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