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跌入沉浆池溺亡 法院判决监护人担责六成
本报讯 小仁跟随奶奶下地干活,在玩耍时不慎跌入板材厂的沉浆池,并因此丧生。事后,小仁的父母将板材厂及其经营者诉至法院,请求判赔。经梧州市两级法院审理,近日,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尘埃落定。
沉浆池“吞噬”男童
今年初,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迟迟不能开学的小仁被父母送回老家,由奶奶照顾。2月2日中午,小仁跟着奶奶前往位于板材厂附近的农田务农。期间,小仁在附近自行玩耍。收工时,奶奶发现小仁未在身边,以为小仁已去别处玩耍,便自行回家了。
当天下午,小仁仍未回家,感觉不对头的家人外出寻找。当天傍晚,众人在农田附近的板材厂沉浆池里发现了小仁,打捞后发现小仁早已死亡。
当晚,板材厂的经营者陈明向小仁的父亲支付了10000元。收到款项后,小仁的父亲将小仁的尸体运送到医院的太平间停放,并向板材厂提出了进一步经济赔偿的要求。乡镇调解委员会虽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分歧较大而未果。4月2日,家人为小仁办理了丧事。
由于索赔未果,小仁的父母将板材厂及其经营者陈明、王丽夫妇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陈明、王丽夫妇的申请,法院依法追加小仁的奶奶作为该案的被告。
法院认定
监护人负主要责任
岑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根据该案查明的事实,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小仁的监护人对小仁脱离看管,且小仁已年满十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本人对在沉浆池边玩耍的危险行为也应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因此,小仁的父母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明、王丽夫妇作为板材厂经营者,对该厂沉浆池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栏及危险标识,在安全管理上也存在漏洞,导致小仁掉落该沉浆池溺水死亡,应对该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关于陈明、王丽夫妇提出要求小仁的奶奶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应当由其父母承担,本案中受害者小仁监护责任应当由其父母承担,小仁的奶奶作为受害者的祖母不应承担监护责任。因此,对陈明、王丽夫妇提出要求小仁的奶奶承担监护责任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陈明、王丽夫妇应当承担赔偿义务。综合该案的具体情况,应由小仁的父母承担该事故的60%责任,板材厂及其经营者陈明、王丽夫妇承担该事故的40%责任。
经折算,岑溪市法院最终认定小仁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等损失共计686682元,由板材厂及其经营者陈明、王丽夫妇负40%责任即274672.8元,扣减已支付的10000元,板材厂及其经营者陈明、王丽夫妇还应支付26467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由板材厂及其经营者陈明、王丽夫妇负担。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梧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不久前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田广伟钟振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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