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排污管殃及楼上住户 法院判决侵权者担责七成

西江都市报 2020-10-23 06:45 大字

本报讯 林某在装修房屋过程中擅自更改排污管道,导致楼上邻居张某的房屋多次发生下水管道返流。因协商未果,张某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污水反流家具被浸泡

2014年,张某购买了位于岑溪市某小区五楼的一间房子。装修完成后,张某一家人很少在该房居住。

2016年6月10日,张某接到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的电话称,有水流从她家房屋墙角渗出,流到楼梯口。张某到家后发现房子里到处都是污水,家具均被浸泡在污水中。后查明原因,污水是从次卧卫生间涌出。经管道技术人员判断,该房下面的主排污管道有一个弯头。

得知该情况后,物业管理人员介入调查,但楼下房屋的业主林某一直拒绝配合。此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张某的房屋多次发生卫生间排污管道堵塞情况,但每次与林某交涉,均遭到拒绝。

2018年12月12日,张某的房屋再次发生排污管道堵塞。张某强烈要求物业对林某的卫生间排污管道进行检查。经检查,确认林某存在更改房屋主排污管道的行为。2019年2月20日,张某向岑溪市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恢复排污管下水道,并向她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6.6万余元。

对此,林某辩称,他改装了房屋主排污管道是事实,但并没有因此侵犯张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林某担责七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岑溪市法院根据双方提出的意见及张某的申请,依法委托相关部门对张某房屋主排污管道堵塞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但无法进行该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此后,法院依法委托一家价格评估公司对张某的涉案财产损失价值进行司法鉴定,认定张某的财产损失价格为1万余元,鉴定费为3000元。收到《鉴定意见书》后,张某更改诉讼请求,要求林某赔偿财产损失1万余元。

岑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在明知小区开发商对其购买的房屋卫生间主排污管道稍向卫生间中间倾斜,存在不雅观的现象,但未要求开发商整改,而是擅自将张某房屋卫生间下面的主排污管道用弯头改装再进行排污。虽然对张某房屋卫生间主排污管道堵塞的因果关系无法进行司法鉴定,但林某家楼上业主的污水、污物流到林某擅自改装的排污管道弯头处时,污水的流速必定因弯头阻碍而减慢,导致污物很容易在主排污管道弯头处堵塞。由此可见,林某存在过错。张某的卫生间主排污管道多次发生堵塞及房屋内财产被污水浸坏的客观事实存在,与林某擅自改装卫生间主排污管道的行为有关。因此,林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林某应当拆除擅自改装的房屋卫生间主排污管道,并恢复设计安装的原状。

法院指出,张某财产损害价值,根据《鉴定意见书》确认为1万余元。在该案发生财产损害时,张某不能及时发现,致使财产损失扩大,张某也存在对其房屋疏于管理的过错,因此可以减轻林某的赔偿责任。结合该案情况,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张某承担30%的过错责任,林某承担70%的过错责任。经折算,林某应赔偿经济损失7227.5元给张某。

2019年8月27日,岑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某将排污管道恢复原状,并向张某赔偿损失7227.5元。林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梧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田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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