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前妻小车 岑溪一男子被判拘役五个月

西江都市报 2020-08-16 06:58 大字

本报讯 岑溪市的梁某故意撞停前妻驾驶的小车,造成小车多处损坏。近日,岑溪市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判处梁某拘役五个月。

2019年,梁某停放在家门口的小车被几名男子锤烂,梁某怀疑是前妻指使他人所为,便怀恨在心。今年2月23日,梁某驾驶一辆越野车出门,恰巧碰见前妻驾驶小车出行。见状,梁某驾车与前妻并行,并将对方的小车撞停在道路旁。随后,梁某又倒车,碰撞前妻小车的车头和驾驶室车门,造成对方小车前杠、左前大灯、左边车门等多处损坏。事发后,梁某驾车逃跑。经鉴定,梁某前妻驾驶的小车损失10499元。事后,民警在岑溪市一市场附近将梁某抓获。

经审理,岑溪市法院认为,梁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梁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梁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梁某故意毁坏前妻小车,造成前妻损失104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法院结合梁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对其作出刑罚判决。

(刘志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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