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公司状告南宁市卫健委和广西工人医院,认为职业病诊断不能跨地域进行 法院终审认定农民工有选择权

南国早报 2020-06-03 14:03 大字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王斯通讯员农懿楚)4名广西籍农民工在广东一家公司打工后疑患上尘肺病,他们向广西工人医院申请职业病诊断。谁料,该公司却将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广西工人医院一起告上法院并胜诉。南宁市卫健委和广西工人医院选择上诉。职业病诊断能否跨地域?6月1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2012年10月至2018年7月,岑溪人祝某等4人先后在广东中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迅公司”)打工,均未签劳动合同。祝某等人身体不适,怀疑患上尘肺病,分别向广西工人医院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该医院予以受理并做出诊断:4人均患有尘肺病。

事后,中迅公司认为,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应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广西工人医院并不在这些地域范围内。南宁市卫健委则答复,广西工人医院有资质对户籍地为岑溪市的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中迅公司遂将南宁市卫健委和广西工人医院起诉到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撤销南宁市卫健委的答复。

一审法院支持了中迅公司的诉请。南宁市卫健委和广西工人医院不服,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义务接受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申请,并为劳动者提供诊断证明。广西工人医院具有从事职业病相关诊断、治疗和康复活动的资质,且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该院还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选择,劳动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不能因为劳动者未在中迅公司所说的三个“所在地”范围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就责难医院的受理行为违法。而且,职业病诊断是技术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没有行政级别区分,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由此,广西工人医院受理祝某等人的职业病诊断申请并未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

该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中迅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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