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有毒物质三百余吨 一被告人获刑四年六个月
本报讯2019年12月24日上午,岑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梁某生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梁某生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梁某生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岑溪市大业永能橡塑五金加工厂,共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梧州市岑溪生态环境局代为处置危险废物的费用359.19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份,梁某生设立岑溪市大业永能橡塑五金加工厂,由焦某强负责向村民租地及雇请村民焦某海等人到加工厂建造锅炉。后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且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梁某生运来危险废物302.81吨,无任何防护措施堆放于该厂位于岑溪市大业镇板么村石头顶山地的场地内,并在该处建造锅炉准备用于从危险废物中提炼油脂,造成堆放场地表层土壤污染。
2017年9月,根据群众举报,原岑溪市环境保护局(现为梧州市岑溪生态环境局)对梁某生经营的岑溪市大业永能橡塑五金加工厂进行查封,并断电以停止违法经营。由于无法找到梁某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原岑溪市环境保护局代为处置梁某生违法转运回来、违法处理的危险废物。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进行评估,该事件中,环境损害鉴定与生态影响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共计359.19万元。原岑溪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梁某生违法转运回来、违法处理的危险废物代为处置后,支付了上述全部费用。
法院认为,梁某生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302.81吨,致使公共财产损失359.19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志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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