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男子非法采矿获刑 被判连带赔偿逾740万元
本报讯10月14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法开采稀土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黄荣其等五名被告人两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35万元至5万元不等罚金。
同时,法院判决五名被告人连带赔偿因本案犯罪行为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476.8751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总费用47.31万元,地表水处理费用217.9926万元,共计742.1777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黄荣其雇请被告人陈延平、黄昌健、钟永胜、姚红庆等人,在岑溪市马路镇和平村鹿冲山地铺设采矿设施,进行非法开采稀土矿活动,并通过贩卖稀土矿获利。其中,被告人陈延平负责工人的考勤、发工资等,被告人黄昌健负责核对工人的出勤数、监督采购工作等,被告人钟永胜负责日常用品采购、记录出货等,被告人姚红庆负责望风。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荣其、陈延平、钟永胜、黄昌健、姚红庆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476.8751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五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黄宇李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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