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为泄愤 砸烂对方车 一男子犯寻衅滋事罪获刑

西江都市报 2019-09-27 06:23 大字

本报讯 男子与第三者闹分手后为泄愤,竟将她的车辆砸烂,日前,该男子为自己的鲁莽行为付出了代价。9月6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蒋某健有期徒刑八个月。

蒋某健(已婚)与李某在2015年建立男女关系,并在岑溪市区租房子居住。2019年2月份,双方感情出了问题,在出租房内闹分手。2月11日,蒋某健联系李某时,发现其已经将自己的微信拉黑了。晚上与同学聚会喝酒后,蒋某健想起此事仍比较激动,便去找李某谈一下。

蒋某健在出租房楼下等了一个小时后,见李某坐着小车回来,开车的是另一名男子。见到在此等候的蒋某健后,李某的车子便离开了。蒋某健开车追逐,在一转角处见到李某的车子停下后,便去到车前敲打车窗,要求李某下车。见李某既没有下车,又没有打开车窗,蒋某健便冲上前去,将李某车子的车头挡风玻璃砸烂。事件造成损失6694元。

岑溪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健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健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应依法量刑惩处。被告人蒋某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健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蒋某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黄宇陈铭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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