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岑溪法院对一名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
本报讯 9月4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在南渡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依法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潘某芳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2018年7月,李某彪驾驶一辆三轮载客摩托车,在岑溪市南渡镇路段与梁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岑溪市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最终,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梁某以李某彪、潘某芳(三轮载客摩托车所有人)作为被告,向岑溪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李某彪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855.70元给梁某,潘某芳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向李某彪、潘某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然而,两名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相关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逾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对此,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
9月4日上午,岑溪法院执行局法官带领执行干警,来到被执行人潘某芳位于南渡镇的住处,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动员其履行义务。但是,潘某芳及其家属均认为,在该起交通事故案件中,潘某芳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随后,潘某芳极为不配合法院工作,此外,其家属还以身体、椅子等,阻挡法院警车挪动。在此过程中,法院干警一直对被执行人潘某芳及其家属进行说法劝阻,并警告其妨碍执法、对抗法律的后果。经法院干警和派出所民警的耐心解释,最终,被执行人家属停止了阻挠行为。随后,法院干警将被执行人潘某芳带回法院作进一步工作。
在法院,被执行人潘某芳始终认为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拒绝履行义务。鉴于潘某芳违反财产申报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李德明 覃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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