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 八名被告人获刑

西江都市报 2019-08-23 09:16 大字

本报讯8月19日上午,岑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饶某良、曾某、吴某、苏某、谭某群、杨某、张某池、钟某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对上述被告人分别判处四年两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6万元至1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曾某、苏某等人在岑溪市马路镇杨叶村、和平村等多处地点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钟星运在赌场负责望风。吴某等人为了赌场能顺利开设,由梁某、黎某杏、谢某德(均另案处理)安排黄某明、马勇、陈某运、杨某通、覃某超、潘某、杨某辉、李某深(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在赌场巡场、望风,以及在赌场内放高利贷给赌徒参赌,并由赌场统一支付每天100元至300元的工资。至2018年7月案发,上述赌场共抽头渔利16万余元,吴某、曾某、苏某分别从赌场非法获利2万元,钟某运非法获利0.2万元。

2018年5月份,被告人饶某良、苏某与梁某等人在岑溪市水汶镇竹兰村、大隆镇均昌村等地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被告人张某池负责发牌、抽水。为了吸引赌客常来赌场参赌以牟取更大的非法利益,赌场以获得赌场分红的形式,吸引被告人杨某、谭某群等人加入赌场。该赌场由梁某、黎某杏、谢某德安排黄某财、陈某霖、李某森、李某深、黄某明(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放高利贷,以及实施为赌场巡场、望风等行为,并支付工资。至2018年7月案发,该赌场共抽头渔利60万余元,饶某良、苏某、张某池、杨某、谭某群分别从赌场非法获利3万元、0.6万元、1万元、0.3万元、0.1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饶某良、曾某、吴某、苏某、谭某群、杨某、张某池、钟某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黄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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