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国家财产280多万 广西岑溪总工会原党组书记等人获刑
近日,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岑溪市总工会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苏红征等三人犯贪污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处被告人苏红征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判处被告人吴金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判处被告人甘桂福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苏红征(左)、甘桂福(中)、吴金源(右)接受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2007年-2011年间,被告人苏红征、吴金源与梁某流(另案处理)均为岑溪市清理城区房地产开发工程指挥部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岑溪市处遗办)的工作人员,负责清理岑溪市探花开发区的征地遗留问题及回建地安排等相关工作,被告人甘桂福时任岑城镇樟木社区党支部书记,协助岑溪市处遗办的处遗工作。
在处理探花开发区的征地遗留问题时,苏红征、吴金源、甘桂福、梁某流四人商定,以樟木社区的名义向岑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将探花开发区的边角地划拨给樟木社区作为回建地处理。
申请审批同意后,在处遗办将回建地处理拨划给村组的过程中,梁某流、吴金源、苏红征、甘桂福隐瞒了边角地回建地,并经共同商议,决定以不高于每平方米500元的价格私下处理涉案的19块边角地回建地,从中牟取差价利益。
经估价,被告人苏红征、吴金源、甘桂福与同案人梁某流所购土地共价值3743533元,已交纳款项共873031.72元,共同侵吞国家财产2870501.28元。其中,苏红征538199.30元、吴金源449700.38元、甘桂福411874.3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苏红征、吴金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处理城区房地产开发工程遗留问题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土地,对差额价值进行侵吞,甘桂福作为岑溪市岑城镇樟木社区党支部书记,在协助人民政府处理城区房地产开发工程遗留问题中,利用职务之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土地,对差额价值进行侵吞。
苏红征、吴金源、甘桂福伙同梁某流共同侵吞差额价值2870501.2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
法院根据被告人苏红征、吴金源、甘桂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题为:《侵吞国家财产280多万!岑溪市总工会原党组书记苏红征等3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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