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原副市长胡伟受贿案一审宣判 获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梧州日报 2019-08-02 08:45 大字

本报讯 7月29日,苍梧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岑溪市原副市长胡伟受贿案。被告人胡伟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胡伟在担任岑溪市副市长期间,利用分管水利局等有关部门的职务便利,为贤某某等人在经营河道采砂生意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贤某某送的人民币共8万元、港币1万元,以及价值2万元的欧米茄手表1块。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胡伟在担任岑溪市副市长期间,利用分管卫生和计生等部门的职务便利,为徐某某销售药品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徐某某送的人民币32万元。

苍梧法院认为,被告人胡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40万元、港币1万元、欧米茄手表1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胡伟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被告人胡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黄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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