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买房 广西岑溪民政局原局长获刑13年

广西高院 2019-07-24 21:43 大字

2019年7月23日,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岑溪市民政局原局长黄立波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二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黄立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按照事先约定的回扣比例,单独或伙同同案人索取他人财物共427.43万元,其中单独索取他人财物326.47万元,伙同同案人共同索取他人财物100.96万元。

二、贪污事实:2017年6月至11月间,岑溪市民政局在2017年村级两委换届工作过程中,先后3次组织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及新任支书、主任、村务监督委员等相关培训工作。为套取上述工作经费,被告人黄立波伙同同案人经合谋后,在结算和支付上述相关培训项目费用的过程中,采取虚开住宿费、餐饮费的方法向岑溪市民政局报账,共套取公款205437元予以侵吞。

三、挪用公款事实:2014年12月,被告人黄立波同意从岑溪市民政局的公款中借款50万元,用于垫付岑溪市第二十征地工作队的工作经费。后黄立波擅自将其中的40万元公款以其家属的名义在南宁市购买房产,直至2017年8月才归还岑溪市民政局。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黄立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索取他人财物326.47万元,伙同同案人共同索取他人财物100.96万元,共索取他人财物427.4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黄立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同案人采取虚开发票的方法,套取公款205437元予以侵吞、私分,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黄立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40万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黄立波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被告人黄立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作出上述判决。 

(原题为:《?受贿、贪污……这位挪用公款买房的女局长获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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