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拒不履行 赔偿责任 万秀区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西江都市报 2018-12-06 15:09 大字

本报讯 11月21日,被执行人刘某锦因拒不履行万秀区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被依法拘留十五日。

仓库货物砸伤人需担责

2015年12月,申请执行人梁某新在梧州某仓库工作时,因仓库内堆放过高的粮食突然倒塌而受伤。2017年1月,梁某新就事故造成的损失起诉某仓库。因某搬运服务部(性质为个体工商户)与该仓库签订合同,为仓库提供装卸搬运服务,梁某新亦将某搬运服务部及其负责人刘某锦列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

审理期间,经万秀区法院主持,梁某新与某仓库、某搬运服务部、刘某锦达成调解协议:对于梁某新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某仓库承担70%的责任,于2018年5月底前付清赔偿款;某搬运服务部与刘某锦共同承担15%的责任,于2017年12月底前付清赔偿款4万余元。某仓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搬运服务部的经营者刘某锦,以及刘某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调解。

调解协议生效后,某搬运服务部及刘某锦并未履行赔偿责任,梁某新于2018年6月向万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拒绝赔偿

万秀区法院受理后,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由于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也未按期申报财产,万秀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也没有车辆、房产、养老金等财产。

期间,执行法官多次拨打刘某锦的电话,均无人接听,直至2018年9月,执行法院才联系上刘某锦。但是,刘某锦对于需支付赔偿款4万余元给梁某新一事矢口否认,并以没有钱给梁某新、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不符合他本意、他未做相关承诺等为借口,意图“推翻”该案执行依据。

执行司法拘留十五日

2018年11月21日中午,执行法官前往刘某锦户籍地岑溪市某村,找到了刘某锦,并将其带回万秀区法院。在万秀区法院调解室内,刘某锦说:“调解时我不是这样说的。我只同意我个人赔偿2千元,而搬运服务部其他工友需每人出2千元,大家一起凑4万多元赔给梁某新。我不知道调解协议怎么会写要我赔4万多元,现在我一分钱都没有。调解时他们叫我签字我就签字了,这个协议与我无关。”

执行法官耐心与刘某锦沟通,释明本案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及效力,并将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告知刘某锦。但刘某锦仍一意孤行,说:“抓我就抓我吧,反正我一分钱都没有,我宁愿坐牢都不同意赔钱给梁某新。”

见状,执行法官果断停止无效沟通,决定对刘某锦采取拘留措施。11月21日下午3时,被执行人刘某锦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马维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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