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强占执行标的物
本报讯近日,岑溪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案外人强行占有执行标的物的执行案,促使案外人自动履行义务。
2016年10月28日,岑溪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岑溪市永业成纸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岑溪市区玉梧大道紫坭工业园区的一幢房屋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甘某明以最高报价竞拍所得。
但是,在房屋交付期间,由于案外人徐某华一家仍在该房屋内居住生活,导致买受人甘某明交足房款后却迟迟没能接收房屋。
而案外人徐某华,则以岑溪市永业成纸制品有限公司为被告,诉请岑溪法院确认其双方签订的集资合作建房协议有效,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岑溪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法院组织执行人员加大执行力度,多次做案外人徐某华及其家人的思想工作,要求其主动搬迁,但均遭拒绝。为此,执行人员办理了相关的拘留、罚款手续,拟对妨害执行的徐某华采取拘留、罚款的强制措施,并以其邻居卢某海强行占有被拍卖房屋居住而被拘留、罚款为例,告知徐某华不履行义务的严重后果。
在强大的法律威力震慑下,徐某华一家最终在法院指定的最后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搬迁了房内的全部物品,腾空房屋。
4月16日上午,经执行人员与买受人甘某明共同到现场确认,房屋已没有人居住,屋内物品均已清空,房屋顺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甘某明在移交笔录上签名确认。
(梁志鹏 吴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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