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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凝固度差 楼房出现裂纹 梧州中院判决水泥生产者向消费者赔偿30845元

西江都市报 2017-11-25 19:10 大字

本报讯用砂砖轻轻捶打楼梯和用锤子击打楼面,就会掉下一大块混凝土。岑溪市梨木镇沙琴村步三组的甘某一年多来为此而感到闹心,其房屋新加建的三楼因为水泥凝固度差而出现大面积裂纹。近日,他终于等来了梧州中院的终审判决:维护岑溪法院一审判令,华润水泥(陆川)公司向其赔偿30845元。

去年4月7日,甘某在岑溪市李某经营的水泥店以16.5元/包的价格,买了70包共1155元的水泥,用于加建70平方米的楼面及楼梯。去年5月25日工人拆除模板时,甘某发现楼面及楼梯有凝固度差和裂纹的异常情况,遂向水泥店及水泥生产商反映。接到报告后,华润水泥(陆川)公司派员到场调查,并把混凝土取样回厂检验。但甘某一直没有接到商家的反馈信息和解决方式。

去年11月,甘某向岑溪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华润水泥(陆川)公司赔偿3倍水泥款3465元,石子、河沙款1600元,钢材款5280元、沙砖款2500元、工人工资8000元、捣制楼面支出2000元、拆除楼面和搬运费8000元,总计30845元。今年1月,经梧州市基建合同预算站岑溪分站鉴定,甘某一案的涉案损失为31997.36元。一审法院按甘某诉请确定支持其损失为30845元。

岑溪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华润水泥(陆川)公司表示不服,向梧州中院上诉。今年9月,梧州中院立案并组成合议庭。

庭审过程中,水泥销售者李某提供红水河NO:0001490产品合格证,而水泥生产者即上诉人提供NO:0007101产品合格证(2016年4月4日的检验结果)。

梧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水泥销售者和水泥生产者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批号不同,互相不能印证,且被上诉人主张其使用的是2016年3月30日前生产的水泥。上诉人后来又提供2016年3月2日和3月28日的合格检验报告单,尽管均为合格产品,但不能确切证实甘某使用的水泥为合格产品。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正确并予以支持。

(庞广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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