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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当庭翻供 法院不予认定自首情节

西江都市报 2017-10-11 15:19 大字

本报讯亲生父子同堂受审,儿子护父心切,父亲为躲刑罚,双双当庭翻供。结果,法院不予认定自首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近日,岑溪市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某锋、曾某鑫均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经查明,今年1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曾某锋与儿子曾某鑫等人在岑溪市岑城镇某酒吧二楼大厅内喝酒,后曾某锋与酒吧内的顾客杨某发生冲突并殴打杨某。曾某鑫见状立即纠集朋友“老虎”“亚水”寻得柴刀,到曾某锋身边作“保护”。曾某锋授意曾某鑫等三人砍伤杨某。经法医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在庭审中,被告人曾某鑫为包庇曾某锋,当庭否认其父亲授意砍人,而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曾某锋为逃避刑罚,也否认其授意曾某鑫等三人砍伤杨某的犯罪事实。面对二人当庭翻供,考虑到二人在侦查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对两名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希望二人能充分认识自身错误,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争取得到法庭从轻处罚。然而,父子俩翻供态度坚决,一意孤行。

岑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锋、曾某鑫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二人在庭审中对曾某锋授意曾某鑫等人殴打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翻供,依法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而被告人曾某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行为不构成自首,遂作出上述判决。

(梁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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