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事故致残生活困难 一交通事故被害人获司法救助款八万元

西江都市报 2020-11-22 06:38 大字

本报讯 11月12日,苍梧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周文昌一行来到广平镇调村乐某某的家中,为因事故致残而卧床不起的乐某某送上80000元的司法救助款。

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

据了解,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惨案。事情发生在2006年,当时,乐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广平镇返回家中,途中遇到唐某对向行驶而来的农用车(车辆登记在唐某的妻子李某某名下)。因农用车车厢后门松脱,两车相遇时,松脱的车门碰到了正在驾驶的乐某某。乐某某无法控制车辆失衡的状态,连人带车重重地撞击在路边的障碍物上,导致其身体受伤和摩托车受损。

在乐某某住院治疗期间,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治疗费用巨大,乐某某遂将农用车驾驶员唐某和车主李某某起诉到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乐某某的伤情,确定为一级伤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依法判决唐某和李某某连带赔偿乐某某各项损失共224018.7元。

两次执行均无果

判决生效后,唐某和李某某消极履行赔偿义务,乐某某随向苍梧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唐某和李某某为躲避执行,采取举家搬迁的方式,全家外出并长期不返。法院工作人员无法查找他们的下落,且经采取各项措施均未发现两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被暂时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虽然第一次执行时出现了暂时无法执行的情况,但苍梧县法院并没有把案件束之高阁。鉴于唐某和李某某外出期间可能有收入的财产变动情况,苍梧县法院对该案列入动态管理清单,定期安排执行干警查询唐某和李某某的财产情况。

功夫不负有心人。今年3月,苍梧县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发现,唐某和李某某名下有网络资金和银行存款共1000多元,随即恢复案件执行并通知申请执行人乐某某。案件恢复执行之后,苍梧县法院仍无法与唐某和李某某取得联系,经调查也无法获悉两人的下落,再次通过查询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控,除上述1000多元的钱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法院与乐某某释明有关情况后,其同意再次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乐某某的家庭因其伤残导致经济支出大、生活困难,遂引导其申请司法救助缓解困难。乐某某提交执行救助申请书后,苍梧县法院迅速开展审查并及时向县委政法委汇报,为乐某某争取到80000元司法救助款,并及时将款项发放给乐某某。

发放司法救助款时,周文昌进一步了解乐某某的家庭情况,并解释法院对案件的相关执行程序,并建议乐某某家属就该案积极提供被执行人有关信息线索,协助法院下一步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韦明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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