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结合挽救未成年人 苍梧县检察院依法对一名涉案未成年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本报讯 近日,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名涉案未成年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既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又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了未成年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1月23日,黎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邻居粟某某,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粟某某死亡,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4月2日,黎某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苍梧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因黎某某系未成年人,承办检察官立即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并委托司法局对其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报告显示,黎某某平时没有什么不良行为,家庭关系和睦,适合社区矫正。
苍梧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黎某某系未成年人,且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黎某某及其家属在检察官的劝导下,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随后,苍梧县检察院举行了对黎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的不公开听证会,黎某某及其父亲、被害人家属,以及苍梧县公安局、苍梧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代表参加了听证,与会人员均支持检察机关对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综上,苍梧县检察院依法对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为了进一步强化教育效果,苍梧县检察院邀请苍梧县公安局办案人员、法律援助律师、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举行了不起诉宣告及训诫教育仪式。检察官对黎某某进行训诫,在场的侦查人员、援助律师也对黎某某进行了教育。黎某某表示,他将珍惜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机会,今后将深刻吸取教训,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以一颗感恩之心回报社会。
(叶长清廖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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