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原审证据不足

四川法制报 2020-04-02 00:50 大字

2004年11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人和镇周岗村两名孩童因毒鼠强中毒,致一死一伤,吴春红被民权县公安局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昨(1)日,河南省高院再审改判吴春红无罪,被当庭释放。

案件回顾

两孩童中毒他被判无期

在介绍案情时,该案审判长说,2004年11月15日,民权县人和镇周岗村两名孩童中毒,致一死一伤,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吴春红为犯罪嫌疑人。商丘市检察院认为吴春红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向商丘中院提起公诉。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河南省高院维持该判决。之后,吴春红及其亲属向河南省高院、最高法提出申诉。

根据最高法指令再审决定,河南省高院对吴春红故意杀人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再审期间,合议庭经过阅卷、充分听取吴春红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赴案发地核实证据、询问部分证人和原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于2019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昨日,河南省高院对吴春红故意杀人再审案公开宣判,认为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当庭依法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吴春红无罪。

审判长释疑

为什么改判为无罪?

“为什么改判吴春红无罪?”对此,该案审判长回应说,经河南省高院再审查明,2004年11月14日早上,吴春红到周岗村王某胜家交电费。次日早上,王某胜用家中豆糁及面瓢内的面粉煎了面托,其子王某龙、王某峰食用后先后中毒,王某龙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峰经抢救脱离危险。经鉴定,二人均系毒鼠强中毒,面托及王某胜家面瓢内的面粉均检出毒鼠强成分。

河南省高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证据是:吴春红在案发前一天早上曾到被害人家,案发后吴春红曾作过有罪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等。但经审理,吴春红的有罪供述中对多个犯罪细节的供述前后不一致,且与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有罪供述的作案动机及选择的作案时机不合常理,且吴春红在侦查阶段已翻供,否认犯罪。本案缺乏证明吴春红犯罪的客观证据,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综上,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河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吴春红及其辩护人认为吴春红无罪的意见、河南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建议改判吴春红无罪的意见正确,符合疑罪从无的刑事审判原则,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审判长说,宣判后,吴春红已被当庭释放。合议庭已告知吴春红可以依法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法院将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据法制日报 本报综合

小档案

4次判决3次发回重审

2005年6月23日,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

2005年12月9日,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6月22日,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再次判处吴春红死缓

2006年12月22日,河南省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7年7月13日,商丘中院第三次判处吴春红死缓

2007年10月30日,河南省高院第三次发回重审。

2008年10月15日,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

2009年7月6日,河南省高院驳回吴春红上诉,维持原判

从2004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到2020年4月1日无罪释放,被羁押5611天后,吴春红终于重获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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