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认罚庭上反悔 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本报讯莫某因驾驶严重超员的大型客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庭前,莫某及其辩护人表示认罪认罚,但由于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建议法院判处莫某缓刑,遂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提出反悔。
近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据了解,该案是刑法修改后,长洲区法院出现的首例庭前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庭上又反悔的案件。
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据悉,莫某受雇于程某,从事县际班车旅客运输工作,营运路线为从苍梧县乡镇到龙圩区。
2018年7月29日,莫某驾驶大型客车从苍梧县乡镇出发驶往龙圩区,一路走走停停,途中陆续上了不少旅客,以致客车严重超员,但莫某抱着侥幸心理,继续前行。该车行驶至梧州市长洲区某高速路收费站时,被民警拦截检查。经查,该车核定载人34人,实际载人69人,超员35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莫某因超载被交警给予罚款2000元、记12分的行政处罚。
庭前庭上态度不一
2019年8月7日,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莫某犯危险驾驶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公诉机关和辩护人释法明理,莫某自愿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简易程序,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判处莫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第一次庭审辩论阶段,被告人莫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在该案中其不应负全部责任,并请求对其适用缓刑。莫某的辩护人持相同意见,并提出雇主程某有义务监督车辆的安全性,客车发生超载,程某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被告人不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对其判处缓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鉴于莫某及其辩护人对该案事实存在异议,法庭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法院认定不适用缓刑
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针对被告人莫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的意见,法院经查,该案并非以主次全责划分责任来定罪量刑,被告人作为大型客车的司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相关人员是否构成犯罪,或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与其定罪量刑并无关联。因此,对上述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长洲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从事旅客运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但其在签字具结后反悔,对其不适用从宽处罚。被告人莫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其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对其不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岑秋霞黄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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