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公共座椅行为不可取 一男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本报讯(记者 陈雨燕通讯员 石桂晖 李蔚怡 关连利)9月3日,记者从市公安机关了解到,8月30日凌晨破坏路边公共座椅的一名男子,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8月30日凌晨4时许,该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的民警在日常视频巡查中发现,一辆黑色小车正在新兴二路华天酒店对开道路行驶,突然,车内一男子打开车门跳车就跑,并跨过马路中间的护栏往同仁中医馆方向走去。行走时,男子猛然踢倒了同仁中医馆店门对出的公共座椅,造成公共座椅左边板凳位置损坏。随后,男子和友人乘车离去。
9月2日下午,民警通过调查,找到了涉事的男子于某(男,22岁,苍梧县旺甫人)。据于某称,当天晚上他与友人一起喝酒,直至凌晨4时。乘坐友人的车离开时,他因喝醉耍起了酒疯,一时冲动跳车并踢烂路边公共座椅。跳车后,于某也受了一点皮外伤,经过这次公安部门的教育,他深刻意识到跳车的危险性,以及破坏公共财物的严重性。
鉴于于某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交警部门将该案件移交新兴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目前,于某因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如果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对犯罪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重,可以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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