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承人性化司法办案精神 把庭审“开”到被告人家中

梧州日报 2019-07-31 09:08 大字

到被告人家中推进认罪认罚庭审。莫霞燕 摄

本报讯 7月24日,一场特别的刑事审判庭审在苍梧县石桥镇培中村另坳组一被告人的家中“上演”。苍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某华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庭审,在苍梧县人民法院的主导下联合检察官“开”出了人文司法关怀。该案的庭审适用简易程序当庭审判的庭审模式也是检察院深入探索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举措。

2018年2月18日,被告人徐某华酒后驾驶小轿车至国道207线3115KM+500M处(苍梧县石桥镇上塘尾对开路段),在超车时与对向侯某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和侯某某受轻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徐某华属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徐某华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实事和证据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承办人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徐某华因事故致其右脚骨折,无法行动,为秉承人性化司法办案精神,经综合考量,决定将庭审现场开到被告人的家中。

此次庭审过程,按照认罪认罚程序“从简从快”进行,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出示了相关证据,徐某华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法院经开庭审理后综合考虑在案证据、被告人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等,采纳了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并表示今后将引以为戒,遵纪守法,杜绝酒驾。

将法庭开到被告人的家中,既能够照顾到被告人行动不便的特殊情况,彰显出司法办案的人文关怀,又为在场的村民讲授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有利于司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对于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刑事诉讼繁简分流机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又能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警示和教育矫正功能,鼓励和促进更多的犯罪者认罪伏法。

(莫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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