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梧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通告
梧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梧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为了扩大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面,增强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该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19年7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梧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信函邮寄至梧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信地址:广西梧州市迎宾路19号市联合办公大楼,邮政编码:543000);
2.联系电话(传真):0774-6022015;
3.电子邮件发至:wzsrdfgw@163.com。
欢迎在来信来函中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1.梧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
2.关于《梧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梧州市人大常委会
2019年6月28日
梧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监督、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民政、教育、商务、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禁放区域】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环城高速倒水北互通至河步互通、苍郁高速河步互通至保村互通、包茂高速保村互通至倒水北互通路段围合以内万秀区、长洲区、龙圩区、苍梧县的城乡区域。
前款规定区域以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需要,调整或者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禁放地点】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三)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福利机构;
(四)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沿线安全保护区;
(五)风景名胜区、公园、广场、饮用水源保护区;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经营场所,输气(油)设施;
(八)架空电力线和通讯线路、有线广播线下方,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七条【警示标识】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
第八条【禁放区域地点的管理要求】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二)不得擅自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不得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
(四)不得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五)不得邮寄烟花爆竹,不得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禁放区域内服务者义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从事婚丧喜庆、文体娱乐等事项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不得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
第十条【禁放区域内经营管理者义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向举办婚丧喜庆、文体娱乐等事项的当事人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并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燃放限制性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投掷燃放;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船舶、航空器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擅自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立即熄灭燃放遗留的火种并清除燃放现场的遗留物。
第十二条【燃放许可规定】 经市、县(市)公安机关依法许可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宣传引导】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机构应当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学校应当对学生、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知识的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社会共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予公布。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内擅自生产、储存、运输,经营、携带、邮寄、托运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机关组织销毁、处置。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他人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供燃放服务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五】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经营管理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处分事项】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梧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
2019年6月19日梧州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梧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市区建筑密度、居住人口密度、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广大市民对美好生活的质量追求发生了重大转变,对燃放烟花爆竹所带来的城市空气污染、噪音污染以及对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等危害日益忧虑,为了完善立法体系和弥补立法空缺,使法律适应现代社会需求,梧州市通过地方立法规范市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对减少城市空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以及人身财产安全有着积极意义和现实需要。
二、《条例(草案)》的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为梧州市制定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法规提供了立法依据。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因此,梧州市对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事项进行立法,符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超出《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
三、《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是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的立法项目,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由市应急管理局起草草案。2019年2月起,市应急管理局在总结近年来梧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经验,参考济南、西安、苏州、潍坊等城市同类立法情况的基础上,草拟了草案征求意见稿;3月中旬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4月底报至市政府审查;5月上旬,市政府组织公安、环境、应急等部门到湖南邵阳考察调研烟花爆竹禁燃禁售情况。
5月下旬,市司法局组织梧州市相关部门,并邀请了市人大相关专工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和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近30人,集中到岑溪市开展为期3天的封闭立法论证审查。论证会上,对《条例(草案)》的合法性、适当性、操作性、技术性等问题进行了论证审查,并重点围绕《条例(草案)》所规范事项的范围、禁燃区域的划定、禁燃区销售禁止、燃放安全规定、法律责任等核心问题开展充分研究讨论,进行修改完善,并征求、采纳相关意见后,形成送审稿。
2019年6月19日,市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及其说明进行了审议并原则通过,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条例(草案)》主要内容和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法规名称
按照立法规范,法规名称由适用范围、规范事项、体例三部分组成。《条例(草案)》的规范事项主要是烟花爆竹的燃放安全管理,并不涉及烟花爆竹的生产安全、经营安全、运输安全等事项。参考苏州、通化、淮坊、贵港等各地法规的名称,梧州市法规名称拟为《梧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二)关于框架结构
《条例(草案)》体例结构简明,规范事项专一,不分章节,共二十一条。内容的顺序依次为:立法目的及依据(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二条)、管理职责(第三条至第四条)、禁放区域地点的规定和管理(第五条至第八条)、服务者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九条至第十条)、燃放规定、宣传举报(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实施时间(第二十一条)。
(三)关于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规定了适用范围,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条例(草案)》第二条)
(四)关于政府及其部门职责
本《条例(草案)》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公共安全管理等方面职责作了规定。但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涉及的面很广,需要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监督、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民政、教育、商务、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才能强有力的推进。(《条例(草案)》第三条、第四条)
(五)关于禁放区域及地点
综合梧州市治理污染的需要、执法条件的现实、风俗习惯的需求等各方因素,并参考各地划定禁燃范围的情况,梧州市适宜按照适当扩大、堵梳结合、循序渐进的方式调整扩大禁燃区域。《条例(草案)》划定的禁燃范围为环城路以内,即环城高速倒水北互通至河步互通、苍郁高速河步互通至保村互通、包茂高速保村互通至倒水北互通路段围合以内万秀区、长洲区、龙圩区、苍梧县的城乡区域,以及上述区域以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同时,为了留有调整的余地,《条例(草案)》授权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需要,调整或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条例(草案)》第五条)
禁燃区域以外的地方,在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公共场所、学校医院、交通要点等重点地点设置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条例(草案)》第六条)
(六)关于禁放区域内的管理要求
为了全面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条例(草案)》作了两点规定:一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二是将禁放区域地方内禁止的内容拓展到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携带等各个环节,通过禁止经营、携带和擅自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最大限度地减小了烟花爆竹对市民的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所形成的隐患。(《条例(草案)》第七条、第八条)
(七)关于经营服务者的责任义务
针对市民因婚丧嫁娶、宴请等事宜燃放烟花爆竹的问题,规定了禁放区域内婚丧喜庆、文体娱乐等服务者在其服务范围内,以及饭店、旅馆等社会公众场所的经营管理者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服务以及劝阻、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有关经营者依法及时参与到禁放工作中来,以扩充禁放工作的社会监督力量,增强禁放工作的公众约束力。(《条例(草案)》第九条、第十条)
(八)关于安全燃放规定
《条例(草案)》在对禁止燃放作出具体规定的同时,还按照堵梳结合、留有余地的原则,设置了相关安全燃放、许可燃放的衔接性规定。在禁燃区域或者地点以外,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但要遵守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后,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九)关于宣传引导
群众对燃放烟花爆竹表达情感、抒发愿望的传统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要做好禁放工作,需要各单位、各部门,特别是学校和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市民不断强化移风易俗的观念和安全文明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条例(草案)》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作专门的规定,要求各部门在管辖领域内认真做好宣传贯彻和引导工作。(《条例(草案)》第十三条)
(十)关于社会共治
为发动社会力量、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以扩大公众监督面,确保条例的有效落实,《条例(草案)》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明确了公安、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及时调查及对举报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并相应设立了举报的奖励机制及保护机制,鼓励和引导单位或者个人积极参与到禁放工作中去。(《条例(草案)》第十四条)
(十一)关于法律责任
在严格遵守上位法的前提下,对于违反《条例(草案)》规定的行为,按照严格依法、过罚相当、详略适当、松紧适度的原则明确相应的处罚规定。一是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处罚规定,重申并明晰了在禁放区域或者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内经营、携带、邮寄、托运和擅自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机关组织销毁、处置。三是新设了对从事婚丧喜庆、文体娱乐事项服务者,以及饭店、旅馆、娱乐场等社会公众场所经营者违反规定的处罚条款。主要是基于婚丧喜庆、文体娱乐等是最易发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关键时节,加强对其管理,有利于爆竹禁燃工作的成效;明确相关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树立地方性法规的权威,确保《条例(草案)》得到执行和遵守;并参考外地同类立法的经验做法。(《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以上说明和《梧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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