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距离问政
梧州南站设计是否合理
问题:“五一”旅游回到梧州时正好下雨,出站后,我即使是撑伞拖着行李箱到搭公交车的地方,一路走来还是被淋湿。当初梧州南站怎么会是这样设计的?当初设计没有考虑到出太阳和下雨等因素吗?让旅客进站和出站都要日晒雨淋,在整个中国,估计只有梧州有这样的“待遇”啦。有关领导是不是要重视一下老百姓的意见,拿出些方案来,重新规划或者扩建梧州南站。
答复:感谢您对梧州铁路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梧州南站设计是否合理”问政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梧州南站位于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车站总建筑面积2.98万平方米,其中车站站房面积9859平方米,雨棚17594平方米,8条股道,5个站台面。因梧州南站站房小,导致旅客不能舒适便捷出站进站的问题客观存在。
市政府已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如何解决该问题,梧州南站扩建改造已经提上议程,待合适时机对梧州南站进行扩建改造,为旅客创造一个舒适、方便、快捷的出行环境。
再次感谢您对梧州交通事业发展的关心,希望您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交通运输局网络发言人
关于生育津贴及产假
问题:1.生育津贴是归单位所有吗?生育津贴报销下来有11000元,但公司只发了两个月工资5000元,剩下6000元是不是归公司?
2.公司产假只给60天怎么办?
答复:一、生育津贴是给员工个人的。
生育津贴是指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
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以下两种:
1.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2.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2.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3.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您参考,谢谢您的提问!
青年律师服务团网络发言人
关于合作医疗
问题:2019年合作医疗,我户在3月份交费,每人220元。城镇合管办说4月份生效。5月份两个家庭成员看病,拿卡去医院,都是账上没钱的。请问怎么回事?
答复: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文件精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待遇实行门诊统筹,不再建立家庭账户或个人账户。具体做法如下:
参保人可以选定一家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作为定点,参保人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乡镇(社区)级单次(或每日)门诊费用不高于60元、村级单次门诊费用不高于30元的,由门诊医疗统筹分别报销65%、75%。门诊统筹每人每年限额支付200元(含一般诊疗费),当年有效,不跨年累计结余、不继承,选定一家医疗机构后,参保人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可报销。
如网友仍有疑问,可持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沙头经办点或医疗管理股详询。
苍梧县医疗保障局医疗管理股联系电话2683186。
苍梧县网络发言人
关于2019年梧州会考
问题:2019年梧州会考分等级吗?要走校考吗?6月23日就要会考了,急需。
答复:1.根据市教育局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方案的规定,地理、生物会考采用分数制,不独立划定等级,按50%的折算分加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原始总分。
2.根据往年考点安排的情况,绝大部分考生会安排在本校考试,市区民办学校考生,各县乡镇的一部分学校考生需要就近集中到公办学校参加考试。具体安排请考生查看本人的准考证。
如有疑问,您可致电市招生考试院进行咨询,电话3820337。
教育局网络发言人
关于小区停车乱收费
问题:海骏达花园业主摩托车停车收费不合理,开发商出租车位有长租和短租,长租10年7000元,短租70元一个月,超贵,这些是否有部门管?
答复:《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价格〔2018〕108号)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指导意见》要求“物业服务各等级的具体内容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执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广西实际适时制定出台物业服务行业标准”。但到目前为止,自治区住建部门尚未出台物业服务行业标准,待自治区住建部门出台物业服务行业标准后,我局将及时会同梧州市有关部门制定梧州市具体的物业服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包括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待管理办法出台后,将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现阶段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运营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做好明码标价,让停车者自愿消费、明白消费。
如对政策还有疑问,可致电我局商品价格管理科电话3820848进行了解。物价局网络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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