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 第三期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号)、《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按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处理方式可分为销户提取和非销户提取。销户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计结当期利息,并注销其明细账户的行为。非销户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部分存储余额,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不计结当期利息并继续保留其明细账户的行为。
一、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半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五)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二、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以自住为目的租赁住房的;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三、根据《通知》的规定,我中心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二)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缴存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提取。
(三)从2018年6月28日起取消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四、贯彻“简证便民”,简化业务审批。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第五条规定,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外,不需提供其它证明材料。为深入贯彻该通知精神,进一步简化业务审批要件及办理流程,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效率,中心从2018年6月起,简化职工以租住商品住房这一条件提取公积金时所需提交的资料,即不再需要职工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其他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变,职工以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申领公积金时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变。
职工如对公积金提取业务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可拨打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提取业务专柜电话:0774-2838310、苍梧县管理部电话:0774-2682847、岑溪市管理部电话:0774-8220330、藤县管理部电话:0774-7281652、蒙山县管理部电话:0774-6281510咨询,我们会详细为您解答。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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