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内非法电鱼 涉案人或被追究刑责

西江都市报 2018-03-31 15:55 大字

本报讯非法电鱼不但要受到行政处罚,如果触犯刑法,还得“吃官司”。近日,苍梧县渔政站将一起涉嫌在珠江禁渔期内非法电鱼的案件,移送到苍梧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珠江流域的禁渔期,而广西今年将禁渔范围扩大到内陆所在天然水域,被称为“史上最严禁渔”。3月1日晚10时许,苍梧县石桥镇陈某吃过晚饭后来到梨埠镇料口村东安江河段进行非法电鱼。梨埠镇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后,民警与东安江钓鱼协会的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将正在实施电鱼的陈某当场抓获。县渔政管理站执法人员赶到后进行处理。

原本以为面对渔政站执法人员进行的行政处罚只是交些罚款就能了事,可事情并没有陈某想象的这么简单。由于陈某在禁渔期内非法实施电捕鱼作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陈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移送到苍梧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渔政人员提醒,很多人普遍认为在禁渔期内只要电的鱼数量不多,最多也就是受行政处罚,并未意识到可能犯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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