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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养老保险 缴费年限的问题

西江都市报 2018-02-01 15:17 大字

梧州零距离网友提问:

我于1988年12月到苍梧县粮食部门参加工作,于2001年12月下岗。1988年12月至1995年10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录了我参加了养老保险缴费;1995年11月至2001年12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也记录了我参加了养老保险缴费。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我也参加了养老保险缴费。请问到我法定退休年龄后,我可以享受退休待遇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络发言人答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规定,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且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辞职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其个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离开单位后至参保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后继续按规定未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时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工作年限,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已参加原各统筹地区自行经办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进入企业工作的人员,从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保缴费和建立个人账户,个人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一并转移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此前不予补建个人账户。

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梧州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梧政发〔2009〕74号)规定,事业单位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按梧政发〔1996〕90号规定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含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原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纳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可转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网友在苍梧县粮食部门从1995年11月至2001年12月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不是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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