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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网络问政 开设午托班 需要上报相关部门吗?

西江都市报 2017-09-06 16:14 大字

梧州零距离网友 钟亚木

近日,苍梧县沙头镇一家午托晚托周末培训中心开张,如果是学校老师参与其中,需要上报相关部门吗?

苍梧县网络发言人回复:

由于目前缺乏对学生午休托管机构的登记注册依据,因此,工商部门未对校外午托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一些不具备办午托班条件和资质的经营者也开办午托班,导致我县午托班市场混乱、办学质量参差不齐、管理不规范,存在极大的消防安全隐患和食品安全隐患。同时,由于午托班性质没有界定,导致监管部门主体不明确、责任不清,造成监管真空。

为切实做好我县校外午托的管理工作,工商部门建议参照深圳市及其他城市的做法,由教育部门作为校内和校外午托机构的主管部门,对其经营资质进行许可;其主体登记性质参照民办幼儿园由民政部门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许可登记。由教育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制定整治方案,工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协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登记管理部门,承担行政许可和监管职能,但并不作为任何行业的主管部门。校外午托虽然也收取一定费用,但其服务对象是比较单一的人群(中小学生)。将未成年人作为消费诉求对象,显然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相违背,且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亦无午托行业,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法对午托机构进行登记许可。

校外午托机构是为了解决中小学生中午就餐、休息难问题而产生的新的经营主体,根据经营地点不同,分为校内午托和校外午托。2011年8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十个部门出台《关于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校内午托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校内午托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校内午托要坚持“服务性”原则。校外午托行为应属校内午托服务的延伸和补充,应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由教育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由民政部门作为登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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