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放火案一审宣判杨显文犯放火罪被判死缓
本报讯发生在去年5月13日的天祝藏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放火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1月17日,该案在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认定被告人杨显文犯放火罪,一审判处死缓。
蓄意放火致49人受伤害
杨显文,男,汉族,现年41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大专文化。杨显文原系天祝藏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职工。
2006年以来,杨显文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贷款、收取贷款不入账等手段多次挪用单位资金,天祝藏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处理,并于2011年5月解除与杨显文的劳动合同。后被告人杨显文因对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对其的善后工作不满而产生报复心理。2011年5月13日8时许,为泄私愤,被告人杨显文趁天祝藏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职工集体学习之际,将事先准备好的10公升汽油倾倒在信用联社五楼有50余名职工参加学习的会议室门口点燃后逃离,致数十人被烧伤。同时,汽油引燃会议室办公设施后,引起会场混乱,多人从五楼窗户跳下致伤。被告人杨显文的放火行为共造成10人重伤,16人轻伤,23人轻微伤,并烧毁会议室设施,直接财产损失13.16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显文到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危害极大一审被判死缓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显文目无国法,为泄私愤,预谋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刑罚,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在庭审中能够真诚悔罪,根据案情实际,可不立即执行。故其请求从轻判处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杨显文由于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医药费、伤残辅助器具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直接财产损失的诉求合理,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做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杨显文犯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决定对被告人杨显文限制减刑;三、被告人杨显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49人医药费、伤残辅助器具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天祝藏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产损失共计1675507.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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