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来自基层国地税联合稽查的报告
□ 宋 森
2015年6月,《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发布实施。2015年8月,武威市凉州区国、地税稽查局对由上级交办、共同管辖的某饲料有限公司企业实施首例联合稽查。国、地税检查人员在稽查全过程积极协作配合,核实检查数据、交换定性意见,发挥各自的稽查优势,使该案件的查办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共计查补增值税4.27万元、地方各税费13.51万元、罚款8.58万元,并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
成立联合检查组,共同制定检查预案
双方明确联合检查中的组织领导、检查分工及检查内容,要求国地税分别履行审批手续并出具执法文书,检查人员通过案头数据比对分析,做好涉税信息交换共享,按照各自的检查内容联合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预案,同时对安全保密及廉洁自律等事项与检查人员签署纪律承诺。
联合入户执法,共同实施检查
4名国、地税检查人员采取调账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该企业2013至2014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并重点检查了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包装物、周转材料、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明细账及应缴税金明细账。
检查发现的问题
1. 该企业2013年向兰州、青铜峡等地饲料公司销售自制半成品(膨化大豆)实现应税收入25.11万元未计销项税,少申报增值税4.2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法追缴该企业少缴的增值税4.27万元,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14万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 该企业2013年少申报缴纳(扣缴)地方各税费5.36万元(其中城建税0.52万元、教育费附加0.22万元、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0.15万元、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0.05万元、房产税1.34万元、印花税3.02万元、车船税0.05万元);2014年少申报缴纳(扣缴)地方各税费9.30万元(其中城建税0.20万元、教育费附加0.08万元、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0.59万元、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0.30万元、房产税1.39万元、印花税2.04万元、车船税0.11万元、个人所得税0.69万元、企业所得税4.6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等规定,依法追缴该企业少缴的地方各税费13.51万元,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45万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工作启示
做为国、地税依法组织实施的首起联合稽查,该案例从精心预案到入户检查,从重点取证到定性确认,均凸显检查人员严谨缜密、协同作战的作风。案件查办完结,国、地稽查局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及纳税企业发出《稽查建议书》和《稽查情况反馈表》,除对企业涉税违规问题进行“清单式”说明外,也对企业财务存在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政策解读,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项目逐项反馈,对税务人员提出合理性税源管理及规避税收执法风险的意见建议。
(作者单位:凉州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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