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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母亲再婚去世 女儿抚养权归生父

甘肃日报 2015-06-19 14:08 大字

【以案说法】母亲再婚去世 女儿抚养权归生父

母亲再婚去世 女儿抚养权归生父

本报记者 徐俊勇

夫妻离婚后,女儿跟随再婚的母亲生活,两年后,母亲生病去世,此时,生父想从继父那里要回女儿的抚养权。两人经过协商无果后,生父以孩子生母过世、孩子应当由生父抚养为由,将女儿的继父起诉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

原告张某诉称,他与前妻吴某于2009年10月自愿协议离婚,当时3岁的女儿小丽(化名)由前妻与吴某抚养,他每年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2012年,前妻吴某与被告刘某再婚,小丽跟随母亲和刘某一起生活。2014年12月,前妻吴某病故,他与刘某协商要求抚养孩子,刘某不同意,他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刘某辩称,他不同意变更小丽的抚养权。小丽跟他一起生活了4年,相处得非常融洽,他也有能力抚养小丽。而原告张某再婚后又生育了一个儿子,现在又离婚了,他觉得对孩子的成长不利。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离婚后均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抚养是父母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生活费、教育费,承担必需的经济责任。本案中,小丽的母亲吴某去世后,原告张某作为小丽的父亲,理应是其唯一法定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和抚养人,具有监护和抚养小丽的权利和义务,且原告张某也无法律规定的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情形,故法院对于原告张某主张抚养权的请求予以支持。2015年4月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原告张某与吴某婚生女小丽由原告张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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