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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市场经费 骗取客户财物 原莫高葡萄酒金昌销售处经理高荣终审被判15年

兰州晚报 2011-08-31 20:53 大字

本报讯  8月30日,记者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原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金昌销售处经理高荣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总公司拨付的市场经营费用进行非法活动一案,近日经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以后,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其上诉,并被裁定为终审裁定。

高荣原系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金昌销售处经理。2010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

据介绍,2009年10月以来,被告人高荣在担任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葡萄酒销售总公司河西分公司金昌经销处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挪用公司下拨资金182227元,在金昌凯莱娱乐城挥霍。骗取经销商及客户的钱物,将所得钱及销售货物所得货款全部在金昌凯莱娱乐城玩游戏,其中:2009年11月以来,被告人高荣以销售莫高系列葡萄酒为名,多次从莫高葡萄酒公司在金昌的代理商昌盛商贸公司骗取各类莫高系列葡萄酒,总价值112245元,以个人用香烟为名,从金昌昌盛商贸公司骗取“中华”香烟7条,价值4480元。2009年11月份,被告人高荣以帮助武威万隆商贸公司给金昌石油公司送莫高系列葡萄酒为名,诈骗武威万隆商贸公司莫高系列葡萄酒105件,价值23400元。此外,2009年12月18日,被告人高荣以金昌市场急需大量莫高系列葡萄酒需从武威调货为名,诈骗武威市凉州区南城门广场莫高专卖店莫高系列葡萄酒250件,价值49500元。经调查,被告人高荣诈骗的犯罪事实共涉19项,诈骗的财物共计287885元。

一审法院——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荣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葡萄酒销售总公司拨付的市场经营费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予刑罚。被告人高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使用欺诈方法,骗取他人钱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数罪并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高荣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对被告人高荣挪用及诈骗所得款人民币470112元,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

宣判后,被告人高荣以“一审认定其诈骗287885元的事实中,认定诈骗价值27860元香烟的事实正确,其余事实应是经济纠纷,认定为诈骗事实不妥”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近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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