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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判赔41万

兰州晚报 2011-07-06 21:39 大字

本报讯曾轰动全国的甘肃武威市文化馆干部“强奸女演员”一案当事人裴树唐,5月31日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国家赔偿,索赔370多万元,内含3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7月5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赔413937.81元。

5月31日,赔偿请求人裴树唐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国家赔偿,申请赔偿其被违法羁押2557天的赔偿金3729841.87元。其中:一、请求赔偿因侵犯人身自由2557天的赔偿金363937.81元;二、请求赔偿精神赔偿金300万元;三、按国家赔偿2倍标准赔偿7年中的法定节假日91天的赔偿金25904.06元;四、赔偿因申请、上访等其他损失34万元。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四款的决定,赔偿请求人裴树唐被判处刑罚后,经再审改判无罪,对其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应当由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即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赔偿请求人裴树唐于1986年8月30日被羁押至1993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共被违法羁押2557天。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应按照国家上年度即2010年职工日平均工资142.33元的标准赔偿请求人裴树唐363937.81元。赔偿请求人要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赔如下:决定赔偿请求人裴树唐被违法羁押2557天的赔偿金人民币363937.81元;决定赔偿请求人裴树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

对于以上赔偿决定,现年68岁的裴树唐讲,关于被违法羁押2557天,赔偿人民币363937.81元一项,他无异议。但对于一个背负着“强奸犯”罪名的老人,长达25年的申诉最终换来的却是5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他表示不服。对此,他将提起上诉,提请精神赔偿,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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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树唐,现年68岁,山东省平原县人氏,原系甘肃省武威市(原凉州区)文化馆文艺辅导员,中国曲艺家协会甘肃分会会员,中国民间文艺研究家协会甘肃省分会会员。2011年1月26日,凉州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将无罪判决书送达裴树唐家中,至此,历时25年的原武威市文化馆干部强奸女演员一案,经过凉州区人民法院新一轮审理后,宣判裴树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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