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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财务资料逃避税务稽查 武威“浙江大厦”原董事长一审“判二缓三”,罚金10万元

兰州晚报 2011-06-03 22:08 大字

本报讯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武威原“浙大”董事长钱某隐匿会计凭证一案,日前一审已经终结,被告人钱某因犯隐匿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钱某,浙江省乐清县人。原系武威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大厦)法人代表、董事长,现系古浪新城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因涉嫌偷税罪于2008年11月5日被凉州区公安局逮捕,2009年5月9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某犯隐匿会计凭证罪。2010年5月27日又向凉州区人民法院补充起诉了被告人钱某犯职务侵占罪,凉州区人民法院决定两罪并案审理。根据检方指控,2007年6月,被告人钱某在武威市地税局稽查分局进入公司进行稽查前,指示财会人员将公司2001年至2006年6月真实财务资料全部转移隐匿,税务部门多次要求提供,被告人钱某都拒不提供,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进行稽查。2008年4月20日,凉州区公安局对其涉嫌职务侵占立案侦查后,其再次指示财务人员将公司2001年至2007年5月全部真实财务资料转移隐匿,该局向其下达《调取证据通知书》后拒不提供,在侦查过程中,根据侦查线索该局于2008年11月7日,将被告人钱某隐匿的全部财务资料起获。

另外,被告人钱某在任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期间支出(支出票据不合规)公司共有资金6457335.2元。经核查,其中行贿19.20万元,能说明资金用途的2524329元,董事会同意报销1014152.2元,其余2726854元不能说明合理用途。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犯职务侵占的事实,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尚不能认定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此项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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