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窑街煤电集团原董事长——李人志一审被判死缓

兰州晚报 2010-09-15 19:30 大字

本报讯  9月14日上午,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人志及其妻解亚玲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李人志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解亚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先后81次受贿1107万余元

根据审理调查,被告人李人志2002年4月18日,被任命担任国有控股企业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2005年8月26日被任命担任国有控股企业窑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窑煤集团)党委书记。同年8月30日,被选举为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2003年至2009年5月,被告人李人志利用其先后担任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窑煤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合同签订以及职员职务晋升、调整、调动等公务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81次单独或通过其妻被告人解亚玲收受37个单位或个人所送的人民币521万余元,美元11万元(折合人民币82万多元);欧元30万元(折合人民币276万多元);人民币银行卡(存额37万元);人民币存折(存额10万元);购物卡(存额1万元);房款7万多元;黄金6131.7克(折合人民币160多万元);手表3块(价值人民币11万多元);合计折合人民币110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解亚玲参与共同受贿1次,参与数额人民币10万元。

913万余元财产来源不明

根据调查,被告人李人志、解亚玲在案发时家庭实际财产为人民币2442万余元。该财产包括房产、债权、投资、追回借款、赃款及赃物折价,扣押现金、各类购物卡变现,李人志、解亚玲存在本人名下和他人名下存折、银行卡变现和未变现的存款。根据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统计数据等证据显示,被告人李人志、解亚玲自1985年至2009年期间的日常消费支出近24万元;被告人李人志、解亚玲自1972年至2009年5月的合法收入445万余元;法院已查明其受贿所得额为1107万余元。综上所述,被告人李人志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数额为913万余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已追缴、冻结赃款及赃物共折合人民币1332万余元。同时,侦查机关还查封李人志、解亚玲房产7处,折合人民币762万余元。

据查,被告人李人志在案发前将受贿所得赃款主要用来购买房产。

被告人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人志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先后单独或通过其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07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人志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同时,被告人李人志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中差额部分为913.80万元,差额巨大。被告人李人志不能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李人志的行为构成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解亚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李人志的亲属,参与李人志非法收受人民币10万元的受贿行为,其行为应以李人志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解亚玲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人志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解亚玲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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